【德和衡律所】代理某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无效及不担责之胜诉案

案件概述:

    王某系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王某在担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个人名义向原告杨某借巨款人民币数千万,月利率2.8%。王某在借款时向杨某出具了加盖有某上市公司印章的《担保函》一份,载明某上市公司对借款债务本息向杨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王某无力还款,杨某将王某及上市公司起诉至法院。该类案,法院以往判决一般都是上市公司承担完全的担保责任或二分之一的担保责任。
    宋玉才律师接受上市公司委托后,第一时间深研相关案情,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大量搜集最高院相关判例及最高院法官之相关观点。反复研究,多次模拟庭审,预测庭审可能发生的各种状况,形成完备的诉讼策略,制作了完美《诉讼可视图》、《法律意见书》。
    最终,案件终审判决完全胜诉,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无效及无需向杨某承担任何责任。该案具有典型意义,也是法院在同类案件中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