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买方依据仲裁条款在香港提起仲裁,双方指定了仲裁员、组成了仲裁庭。新加坡买方在提起仲裁前还向境内法院申请保全了卖方的财产。曹阳辉律师代理卖方。
仲裁过程中,双方就纠纷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约定由卖方向新加坡买方支付一笔款项作为纠纷的最终解决方案。在和解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再次产生争议,新加坡买方以卖方违反和解协议为由向境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卖方支付和解款项及相应的利息。
卖方随即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驳回新加坡买方起诉。法院采信卖方的意见,认定新加坡买方与卖方签署的和解协议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合同,该合同纠纷已在香港提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故裁定驳回新加坡买方的起诉。法院送达裁定之后,新加坡买方服判,未提起上诉。
本案涉及境内法院财产保全、香港仲裁、内地诉讼等多个程序。双方继续谈判并达成新的和解协议,新加坡买方被迫接受较低的和解金额,卖方则大幅减少了损失和支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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